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5號
原   告  江進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秀娥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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