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6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何佳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啟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237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之1,000
元,本件尚應繳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3,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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