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3號聲請人中央住商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立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 龔瑩斌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魏大喨法官盧彥如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