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98號聲請人 張體義 相對人力祥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天健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司裁全字第4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43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43號及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5號假扣押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目前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