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6號聲請人 謝諒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袁靜如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鄭垚 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129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 謝諒獲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袁靜如(下稱謝諒獲等5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29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無資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又對於第二審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法律並未強制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是謝諒獲等5人聲請本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法無據,亦不應准許。另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均非受上開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對之抗告,其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是其以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魏大喨法官張競文法官陳真真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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