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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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東波
楊子杰 湯子晴 楊硯鈞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玉英
林月妹林惠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9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主張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400元/平方公尺,遭占用面積160平方公尺(建物83平方公尺+農作範圍73平方公尺+水塔1平方公尺+水塔3平方公尺=160平方公尺);同地段347-1地號土地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5,700元/平方公尺,遭占用面積6平方公尺;同地段347-2地號土地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1,000元/平方公尺,遭占用面積3平方公尺;同地段347-3地號土地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1,000元/平方公尺,遭占用面積2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743,200元{計算式為(4,400160)+(5,7006)+(1,0003)+(1,0002)=743,200},依此計算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為8,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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