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劉志良
徐元鳳 郭明河 黃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劉志良、徐元鳳、郭明河、黃淑芳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500萬元、700萬元、400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50,500元、70,300元、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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