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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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919號
原   告 利瑋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碧儀
原   告  林才誠 即緯峰工程行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劉文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堡福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利瑋鋼鐵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354,200元,原告林才誠即緯峰工程行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98,760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價額合併計算,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 重簡 字第 919 號裁定(102.08.0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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