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復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火文 被告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貴烽 被告 陳俊宏
曹靜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連帶保證書第11條及授信約定書第15條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