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8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正確的信用卡申請書和交易明細表(聲請資料所附非債務人之資料)②釋明債務人為甲○○或 張雅各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