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楊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萬9,98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