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債權人 劉忠助 債務人鼎龍家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翔龍 人債務人 林清 謀
一、⑴債務人鼎龍家禽有限公司、林翔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陸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債務人林清謀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玖拾萬叁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