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朱英香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被告 王秀津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2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39,808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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