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告 宋進臻 被告 葉民忠
樓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677,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98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4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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