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 梁玉峯 被告 張芷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18,1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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