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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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20號原告 劉喆瑩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張子特 律師被告 邱楷升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七日內,以書狀說明本件原告自訴外人 游嘉琪 處獲得賠償之金額及依據為何,若有相關資料(例如協議書、匯款單、收據等),請一併提供,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