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20號原告 劉喆瑩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張子特 律師被告 邱楷升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七日內,以書狀說明本件原告自訴外人 游嘉琪 處獲得賠償之金額及依據為何,若有相關資料(例如協議書、匯款單、收據等),請一併提供,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怜瑄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