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上訴人 江美智
江柏翰 江良德 江柏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穎弘 、 賴威廷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54,470元(計算式:51,490元+2,980元=54,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81,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