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3728號
原 告 李松霖
被 告 劉家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見訴外人 胡宛萱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偵字第723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
102年8月20日下午1時許在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主機位於
臺北市大安區,下稱PTT)Joke版內,以「可疑的租屋」為
標題,張貼文內載明「甲○○油畫家」及其於591租屋網刊
登之租屋廣告連結及內容,並在其後留言「這是要招女徒弟
還是培養未來老婆@@」等文字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
翌(21)日下午4時4分許,在臺南市○○○○○路設備連
接上網後,以暱稱「darkbishop」,在上開網站胡宛萱張貼
之文字後,張貼「馬的臭癡漢、肏你媽」等留言,足以貶損
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名譽權之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曾以同上事實,對被告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
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815號判決處拘役2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
於該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確定。被告於前
揭刑事案件審理中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並
有PTT看板Joke網頁資料1份在卷可憑,此據本院依職權調
取前揭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又未
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基此,被告妨害名譽之侵權事實應堪認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
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
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
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
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等判例意旨可參)。經查,本件被
告公然以「馬的臭癡漢、肏你媽」等語指稱原告,而「癡漢
」一詞,意指在公眾場合以身體部位去騷擾他人,寓有重大
負面意涵,且批踢踢八卦版之版眾眾多,討論內容經常為國
內媒體取材之對象,影響力不容小覷,足認被告上開言論對
於原告之公眾形象影響甚鉅,並參酌兩造之學經歷、現職等
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3萬
元,尚稱適當,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3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