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靖慈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洪靖慈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應為100年毒偵緝字第41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於100年3月16日簽結之誤);然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230公克,淨重0.1380公克,驗餘淨重0.1378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1月13日航藥鑑字第1000263號毒品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獲毒品鑑驗證明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存卷可參。
聲請意旨以上開扣案毒品(毛重0.6230公克,淨重0.1380公克,驗餘淨重0.1378公克)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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