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2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妤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3月2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10187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妤宸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3月22日下午4時3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112之1號2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2,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即男客 周志諭 之證述。
(四)扣案之現金2,600元及監視器鏡頭1具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現金2,6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至扣案監視器鏡頭1具
,雖係應召站內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但非
被移送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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