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89號
原 告 鄭瑞清
被 告 鄭瑞宏
被 告 張廖貴裕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瑞宏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貳拾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按相對人間實際交易價額核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調解
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