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盜版音樂雷射光碟片肆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就犯罪事實部分茲補充: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晚間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九日晚上二十二時三十分止,在台北縣○○鄉○○路○段埔頭路口擺攤連續販賣盜版音樂雷射光碟片予不特定之顧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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