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6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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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五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二二四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法聲請沒入等語,核無不合,爰依法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二十萬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宏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