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丙○○○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呂安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