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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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欣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守誠 被告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三重市○○○路○○○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玉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法官林海祥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