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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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691號聲請人 林浩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金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年十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四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經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79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民國100年10月8日止,惟因該公司清算債權、債務尚在處理,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7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1年4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