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541號債權人 陳秀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秀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
㈡提出支票票號AC0000000、AC0000000、AC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