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80號、97年度毒偵字第4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之搖頭丸貳點伍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96年10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遠東飯店」第1216號房查扣被告甲○○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MDA之藥丸2.5顆,惟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MDA之犯行,經依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2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於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A藥丸
2.5顆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96年8月26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北縣永和市TEMPO舞廳施用含有第二級毒品MDA搖頭丸,嗣為警於96年8月26日上午1時50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B1「TEMPO舞廳」查獲後,又因另案於96年10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段○○○號遠東飯店1216號房為警查獲,並扣得於前次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MDA之搖頭丸2.5顆,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MDA之犯行,業經本院於97年4月3日以97年度毒聲字第2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9月24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分在卷可稽。又被告於97年10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為警察獲後,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並無MDA陽性反應,此臺灣尖端先進生技藥物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96年度偵字第27891號卷第18至20頁),顯見被告辯稱該日扣案疑似含有MDA之搖頭丸2.5顆係96年8月26日於前開舞廳施用所剩餘等語,應堪採信。又扣案疑似含有MDA之搖頭丸2.5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A成分(驗餘淨重0.27公克),有該局96年10月26日刑鑑字第0960159833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同前偵查卷第17頁),是本件扣案之含有MDA搖頭丸2.5顆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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