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590號債權人臺灣幾丁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本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馨荷企業有限公司、 蔡淑合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蔡淑合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經查,依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僅債務人馨荷企業有限公司對債權人積欠貨款,並由蔡淑合代表公司開立支票,蔡淑合並非發票人)㈢確認債務人馨荷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