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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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廖文岳 即明暘機械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詮緯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行│101年8月31日│115,500元│0000000││││ 賴國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