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編號2、3宣告刑欄分別所載「有期徒刑9月」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0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經同法第239條規定甚明。復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12年2月7日112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3「宣告刑」欄,於繕寫時分別將該「有期徒刑10月」,誤植為「有期徒刑9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此俱屬文字誤寫,並不影響於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說明,均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