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8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0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國輝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增列被告前科部分為「黃國輝前於民國96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7年10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00年9月5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訊據被告黃國輝固坦承伊確實有拿取告訴人 雷光明 所有之神腦筆記型電腦1台,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伊係向告訴人借用上開筆記型電腦,而不小心將上開電腦收進皮包內云云。惟查:被告黃國輝於民國100年9月8日晚間11時後某時,未經告訴人雷光明同意而取走上開筆記型電腦,告訴人於翌日上午7時許發現其上開電腦失竊後,旋於當日上午9時40分報警處理,嗣後被告始將上開筆記型電腦寄還與告訴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雷光明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告訴人買受上開筆記型電腦統一發票影本1紙、被告出具之信件及簡訊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足為認定。至被告辯稱:伊係向告訴人雷光明借用上開電腦,並非竊盜云云。然據證人雷光明於偵查中指稱:其未同意將上開電腦借與被告使用等語;復參以被告事後曾寫信向告訴人道歉等情,則被告所稱曾經告訴人同意借用上開電腦之辯詞,已屬可疑。復審酌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伊取走上開電腦離開時,有關掉現場監視器之電源,並將監視器鏡頭移位等語;則被告若事前曾經被害人同意而借用上開電腦,何需當時無故關掉監視器電源,堪認被告確實有竊盜之犯意甚明。是被告前揭辯詞除其一己之指述外,別無其他事證可資佐證,自難遽認確與事實相符,而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黃國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上述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謀取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所竊取之筆記型電腦1台價值非鉅(約新臺幣3,990元),且已返還告訴人雷光明,業據證人雷光明證述在卷,暨其自稱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0717號被告黃國輝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六腳鄉港美村港尾寮8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國輝於民國100年9月5日前往仁武區仁福里橫山三巷5號之亞倫環保有限公司應徵工作,獲負責人雷光明予以錄取並提供該公司讓其住宿,詎黃國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月8日晚上11時後之某時,關閉該公司內之電源並移開千里眼監視鏡頭,打開雷光明辦公桌之抽屜,竊取雷光明所有之神腦筆記型電腦1台(價值3990元),得手後離去,雷光明於翌日到公司發現失竊,數日後黃國輝打電話給雷光明,雷光明詢以有無拿取筆電,黃國輝予以否認,雷光明乃報警,嗣黃國輝乃寫信及傳簡訊道歉並寄回該筆電。
二、案經被害人雷光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之陳述,(二)証人雷光明証言,(三)簡訊畫面及被告所書寫之信函附卷,(四)筆電發票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檢察官井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