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9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淑惠
郭又菘 被告 許信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新北市○○區○○○路○段○○○號10樓,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嗣經原告到庭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卷第40頁),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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