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蘇榮亮 被告 蘇志仁
陳憶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066號侵入住居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蘇榮亮為被告蘇志仁之胞兄,陳憶菁係原告之弟媳,且素有嫌隙。被告2人於民國100年2月13日上午11時40分許,竟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偕同前往屏東縣屏東市○○路○○號及76之1號原告住處,並未經原告之同意且無正當理由,擅自侵入原告住處內,毆打原告之胞妹 蘇世芬 及妹婿 黃仁政 成傷,被告2人行為已造成原告一家人對於居住安全感到恐懼,認被告2人應各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萬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2人應共同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蘇志仁及陳憶菁所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066號侵入住居罪案件,業經本院合議庭100年8月13日上午12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0年8月27日下午4時30分宣判,惟原告蘇榮亮於同日下午2時42分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附卷可參,則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係在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即100年8月13日上午12時34分後,提起上訴前,則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結,已無訴訟可言,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