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複代理人 楊慧娟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戊○○
丁○○己○○複代理人丙○○
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