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林秀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