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告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國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張育彰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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