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064號債權人亞玻光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債務人 楊利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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