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輔宣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輔宣字第70號聲請人 王渝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前開聲請程序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