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77號聲請人 吳永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德玉┌─────────────────────────────────────┐│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正竹 │蘆洲區農會│109年4月13日│60,7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