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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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王世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7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4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2年7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3年1月6
日(期間之末日1月4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臺灣銀行臺南分行│王世杰│102年2月20日│36,684元│DB0000000│││退稅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