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吳玉葉 訴訟代理人 朱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瀞月 、 許瑞峯 及 王麗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