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О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七五、五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遠離工作場所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二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