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566號債權人 彭威仁 債務人 王聰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