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後之某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二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惟查,受刑人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一三O號裁定減刑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