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