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53號聲請人甲○○即竹泰玻璃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竹泰玻璃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竹泰玻璃有限公司(下稱竹泰公司)清算人,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4日就任,曾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3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茲因竹泰公司資產剩餘無幾,辦理事務經費拮拘,而清算人亦已就竹泰公司剩餘資產清點完畢,並函詢債權人後,登報公告將定期進行公開標售庫存品事宜,惟依清算事務進展程度,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3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97年1月13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