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鈺銓(原名林壹寶)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鈺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鈺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0年後,由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899號判決先後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羈押折抵370日,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16年8月16日,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4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8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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