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陳易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清 一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4,02
0元(計算式:28,758平方公尺×380元×1/2=5,464,020),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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