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等判決意旨)。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
┌────────┬───────────┬───────────┬───────────┐│編號│1│2│3│├────────┼───────────┼───────────┼───────────┤│罪名│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0日至103年4月│103年3月20日至103年3月│103年4月1日至103年4月│││11日│26日│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556號│103年度偵字第2546號、│103年度偵字第2546號、││││第3187號、第3501號│第3187號、第3501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55號│103年度訴字第628號│103年度訴字第6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30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28日│104年1月22日│104年1月22日│├───┴────┼───────────┴───────────┴───────────┤│備註│㈠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執字第2577號入監執行│││完畢。│││㈡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同一判決(103年度訴字第6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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